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个监督
1.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 稳健的原则 可用于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 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现的金融债券,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作方式
2.保障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分别管理和其他的资金有效的隔离。筹集和管理 使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证监会和财政部。
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
1.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,保障基金按照下列的原则予以补偿;
对个人投资者损失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,超过的10万部分按照90%补偿
对于机构投资者在10万以下全部补偿,超过10万的部分按照80%补。
2.对于使用保证金之前先用自有的资金和变现资金弥补保证金缺口。不足的或者情况危急的方决定使用保障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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